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发展民族经济,增强各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区域内消费者能更方便地获得更廉价的商品,推动区域内贸易的发展,从而促进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1992年1月,东盟在新加坡进行的第4届东盟首脑会议上正式提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其核心内容为关于共同有效关税优惠计划(CEPT),要求从1993年开始的15年内东盟各国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并于2008年达到0-5%的平均关税水平。届时,东盟各国均可享受其他成员国的共同有效关税优惠,但对东盟以外国家的贸易政策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CEPT计划包括所有的工业制造产品、资本货物及加工农产品,将它们分类分别列入降低关税表(简称IL表)、不降低关税表(EL表)和敏感商品表(SL表),并对不同类别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时间表。对IL表内的产品,其关税的降低又分为2个计划,即快速计划(FASTTRUCKPROGRAM)和普通计划(NORMALTRUCKPROGRAM):
(一)、快速计划包括15种商品,即植物油、水泥、化学品、化肥、橡胶制品、纸及纸浆、木制和藤条家具、宝石及珠宝制品、药材、塑料、皮革制品、纺织品、陶瓷和玻璃制品、铜线、电子产品,对关税高于20%的最迟到2003年1月1日要降低到0-5%,对关税为20%或不足的最迟到2000年1月1日降低到0-5%的水平。
(二)、普通计划:对关税高于20%的产品分两步,首先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将关税降至20%,然后最迟于2008年降至0-5%;对关税为20%或不足的商品其关税最迟于2003年降至0-5%的水平。
列入EL表的商品主要有三种: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一些社会因素,不降低关税。这与GATT第10条款是一致的;
(二)暂时不降低关税商品(TEL),主要是一些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需要暂时保护的商品。它们不能享受区域内其他国家提供的CEPT关税优惠;
(三)以非加工农产品为主的敏感商品类,也可暂不降低关税。
为全面推动东盟的贸易自由化,在CEPT协定下,东盟各成员国还同意在其他一些领域加强合作,包括统一标准、相互承认产品的检验及证明、取消对外商投资的壁垒、宏观经济咨询、公平竞争原则和促进风险投资。
东盟重点对海关领域和消除贸易壁垒方面加大力度,促使各国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特别是统一关税术语和执行WTO评估协定(WVA)。按计划,东盟要在2000年完成东盟统一关税术语的制定并于2002年起实施。到2000年,大多数东盟国家已执行WVA。此外,东盟制定了一个全面的政策执行工作计划,使区域内海关行政监管更加有效和现代化,包括与商界的友好合作、办公自动化、增加透明度、货物的排序及严格监管等。
为了使与产品相关的标准和法规不再成为贸易的技术壁垒,东盟还要制定一个规范产品的相互承认协定(MRAS),产品包括化妆品药材、电子产品和通讯设备。东盟各成员国都同意将各自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到2000年将收音机、电视机、空调、冰箱、电话机等在区域内贸易最频繁的20种商品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如国际标准组织(ISO)、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IEC)和国际通讯联盟(ITU)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