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4)

时间:2004年2月9日  来源:南宁市图书馆  浏览:19206

    附件4
    第六条第5款所列的活动
   (a)分别按照东盟湄公河盆地发展合作框架和大湄公河次区域计划,加快新加坡——昆明铁路与曼谷——昆明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
    (b)实施在柬埔寨举行的第一届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首脑会议所制定的该区域中长期全面发展规划;
    (c)通过未来设定的特定程序与机制,指定东盟成员国与中国的联络点,作为推动与促进各缔约方之间贸易与投资发展的中心;
    (d)在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如农产品和电子电机设备,寻求建立相互认证安排的可能性,并在共同商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
    (e)在各缔约方的标准与一致化管理机制之间建立合作,以在其他领域推动贸易便利化及合作;            
    (f)实施各缔约方于2002年11月就农业合作达成的谅解备忘录;
    (g)在各缔约方彼此间就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合作达成谅解备忘录;
    (h)利用东盟与中国合作基金,通过制定具体项目,进一步增强在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
    (i)确立具体的技术项目,帮助东盟新成员国增强区域一体化的能力并为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加入WTO提供便利;
    (j)建立海关合作机制,推动贸易便利化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k)建立各缔约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

注:2003年2月,我国已经与马来西亚和老挝就“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例外清单”和“特定产品”问题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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