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和国家代表机关的领导人由选举产生,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国家各级领导人分工负责、相互制衡。
新加坡长期以来是一党议会制。自从1959年6月人民行动党第一次执政以来,它已连续执政至今。30多年来,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政府制订了经济发展方针,大力发展各项基础设施,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从政人员廉洁奉公,政府机构比较精干。人民行动党所显示出来的绝对政治优势,反映了新加坡国内的政治稳定。
总统
1963年9月新、马合并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1965年12月州宪法经修改后成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后又多次修改与补充。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委任国会中多数党领袖任总理;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宪法规定,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诉讼中受到控诉,享有豁免权。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性职务,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从1993年起改为由全国选举产生总统,其任期亦由原4年改为6年。总统职权有所扩大,包括:监督管理新加坡的金融资产和国家储备金,维护公共服务的廉洁正直;批准政府的常年预算案;监督政府执行《内部安全法》、《维护宗教和谐法》和贪污调查局的工作;批准政府部门、主要法定机构和国营公司重要职位的人选。宪法同时还规定总统权力受总统顾问理事会的制约。
议会
原称立法会议,1965年12月改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为年满21岁以上的公民享有。国会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议会选举产生。议长可以是未担任部长或政务秘书的议员,亦可从非议员人士中选出,国会与议员任期一般为4年。
政府
内阁是新加坡行政权力的主要执行机构,行政大权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手中。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政务部长和政务次长组成。宪法规定,内阁总理、部长以及政务部长都必须是国会议员,他们对政府所施行的政策负集体责任。总理是内阁首脑,由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经总统任命后)担任,任期4年。总理有权向总统提请任命和撤换各部部长、政务部长和政务次长。同时,总理还有权自己直接主管某一部的工作。
司法机构
设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公署。
法院 按审判级别划分,由最高法院和初级法庭组成。最高法院下设高等法庭、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高等法庭审理来自初级法庭的上诉案件,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审理来自高等法庭的上诉案件。英国枢密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后裁决权。最高法院设大法官1名,终身制;法官6名以及主步官、副主步官和助理主步官。总统参照总理的建议任命大法官和其他法官。
新加坡的初级法庭设地方法庭和推事法庭。
除了这些普通民事、刑事法院外,新加坡还设有海事法庭、宗教法庭、工业法庭、调解法庭、少年法庭等专门法庭,专门受理特殊的案件。
总检察长公署 是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总检察长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独立于政府之外行使职权。总检察长公署下设3个部门:立法处、刑事处和民事处。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总检察长。
政党
已注册的政党有22个。主要有:
人民行动党(The People'Action Party):执政党。1954年11月成立。1959年大选后一直保持执政党地位。
工人党(The Worker's Party):1957年11月创立。主张和平、非暴力的议会斗争。1971年该党重新建立领导机构,提出废除雇佣,修改国内治安法,恢复言论和结社自由。
新加坡民主党(Singapore Democratic Party):1980年7月成立。主张反对党联合起来,打破人民行动党的一党统治,积极争取工人的支持,在中上层知识界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