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政治

时间:2004年2月18日  作者:赵和曼,龚抒  来源:南宁市图书馆  浏览:25352

 

  泰国从建国初期起至1932年,一直都是君主专制政体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支配一切。1932年,民党发动政变,建立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其权力受宪法约束。国家政权采取内阁制,内阁对国会负责。


  宪    法    现行宪法于1991年12月7日获立法议会通过,12月9日颁布实行,是泰国第15部宪法。宪法共11章、223条。规定泰国实行以国王为首的君主立宪制;国王是神圣不可冒犯的。任何人不得指责或控告国王。公民享有在宪法规定下的自由权力,享有议论、写作、出版与发行、和平静坐及不携带武器集会的自由。政府总理由下议院议长提名,国王任命,其他阁员不超过48人。1992年6月10日国会三读通过四项宪法修正案,即:总理来自民选;下议院议长兼任国会主席;上议院权力只限于审议法律;国会第二期会议也可辩论议案。


  议    会    称国会,实行上、下两院制。立法、审议政府施政方针、国家预算和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以及通过王位继承人选、摄政王人选和修改宫廷法有关王位继承条款为其主要职能。而上议院的权力只限于审议法律。上议院是由国王根据总理或军事当局提名任命的,任期六年,每二年以抽签方式确定1/3议员离职,空缺的职务由国王任命补充,可以连任。议员人数一般为下议院议员总数的3/4,具有泰国籍,年龄35岁以上,非任何政党成员。下议员全部来自民选,任期四年。军队、政府机关和国营企业中供职的任何官员不得竞选下院议员。非政党成员不能当选,具有泰国国籍的25岁以上的男女公民。


   国王    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的统帅,佛教的保护人;但不直接行使实权。国王通过国会行使立法权,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通过全国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并根据国会议长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命各部部长。国王有权根据全国立法议会的意见和同意颁布实施法律条例,国王对立法享有有限的否决权。法院对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对国王负责,国会讨论通过的大赦令,必须报请国王签署方生效。除行政事务外,还有多种仪典需要由国王亲临主持。在对外关系方面,根据政府的提名,委任驻外使节和外交官,并接受外国使节递交国书。


  尽管国王的权力受到宪法的约束,但他在泰国政治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任何政治势力无法与之抗衡的,这是该国政治中的一大特点。


  内阁    内阁是国家行政机构,是泰国的中央政府,它向议会负责。总理人选由国会议长提名,国王任命。新的内阁总理产生后,由总理提出新内阁成员人选,国王任命。在正常情况下,在全国大选揭晓产生新的下议院后,由获得议员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担任总理。每届内阁正常任期4年。届满后,总理和其他内阁成员也随之变换。负责日常行政与业务工作的政府各部常务次长以下的官员,一般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总理和内阁各部部长不得兼任全国立法议会议员。


  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主要的机构有总理府、外交部、财政部、商业部、教育部、工业部、国防部、农业和合作社部、交通部、内政部、司法部、国立大学部、公共卫生部等。


  司法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职权,在名义上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但泰国法院要受政府的司法部和司法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法院的建制隶属于司法部,但司法部只主管法院的行政事务,而无权过问法院的业务。司法委员会则负责提出各级法官的任免并报国王批准,以及负责各级法官的职位提升、工资晋级、奖励处分等。


  泰国法院分为初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3级。全国各府均设有初级法院,负责受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初级法院拥有判决权;上诉法院也受理一切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此院设在曼谷;最高法院设在曼谷,它主要受理经上诉法院判决后仍然不服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如果被告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上书国王,请求改判。


  政党


  新希望党  1990年10月由前军队首脑、上届政府总理差瓦立·永猜裕建立,第一大党。并同国家发展党、社会行动党、泰国群众党、自由正义党和群众党结成联盟,共同执政,但1997年7月爆发的金融危机导致政府更迭,该党被迫交出权力。


  民主党  于1946年8月由宽·阿派旺、社尼·巴莫和克立·巴莫创建。三人都先后出任过总理。该党是泰国政党中历史最久的政党,主要成员多为政界、知识界、商界和法律界人士。


  社会行动党  成立于1974年7月,由克立·巴莫缔造。1975年3月组建了以社会行动党为核心的联合政府,克立任总理。1该党成员主要是工商界、金融界、政界人士及一些高级知识分子。


  国家发展党  成立于1992年7月12日,创始人是前总理差猜·春哈旺。该党在1992年9第三大党。


  泰国民众党  成立于1979年2月,由原民主党人沙玛·顺吞卫创建。1982年7月重新注册时有10576名党员,是人数比较多的一个政党。


  自由正义党  1992年9月在该年第二次大选以前成立,由原下议院议长阿铁·乌莱腊创建。大选前夕,原团结正义党的一些议员加入该党,使该党更有活力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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